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