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采取水土保持、生态复绿、复垦利用等方式进行的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