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第十二条有效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应当包括矿山生态的基本情况、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重点治理区、保障措施以及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编制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