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第十条有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制定本辖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