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陆水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约用水和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陆水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陆水流域保护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陆水流域保护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