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陆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