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陆水流域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指导、监督水产养殖活动。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