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化肥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制定化肥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引导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禁止在陆水流域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制定陆水流域禁止使用的农药目录。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