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刑罚/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七条有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