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效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