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八条有效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