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慈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