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