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行为人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