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行为人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