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