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饲养的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