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科普宣传等方式,参与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生态涵养区相关信息;有权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