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开展国家禁止的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评估该行为已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造成损害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生态修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原住居民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开展国家禁止的人为活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