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涵养区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