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建立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结对协作机制,通过给予财政资金、承接功能疏解、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交流干部人才等多种方式,推动区域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