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生态涵养区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险村险户搬迁等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