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市郊铁路、轨道交通、骨干公路、乡村公路等路网建设,提高生态涵养区区内以及与其他区域的通达效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