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涵养区农业结构调整,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农业生态和资源保护,提升产地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培育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广特色农林产品品牌。鼓励林菌、林禽、林药等立体复合种养经营模式,提高林地资源利用率和森林经济效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