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林、古树名木、生态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措施,增加森林资源面积,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培育森林生态系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