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十四条有效本市按照生态功能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重要基础,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本市统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对自然保护地实行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并按照国家规定将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