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执法管理等方面的数据、资料、报告、图表等信息,并将信息汇聚到本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