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