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到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当日,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书面合同等有关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