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