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产生、排放、接收、运输、贮存、处置船舶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