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