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正常使用防污设备和器材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