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的受害者通报,并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