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