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