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