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