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