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