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