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