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大同火山群管理机构负责大同火山群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质遗迹景观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拟定并组织编制、申报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依照规划进行保护管理和开发建设;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大同火山群的科学研究、科普考察、生态教育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大同火山群旅游资源的普查、宣传、开发利用,对大同火山群内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处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