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作秘密,应当落实管理责任,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机关、单位工作秘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办法由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