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关、单位采购涉密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选择具备保密资格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条件,近三年内无涉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供应商,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上一财政年度实施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保密管理等相关情况,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