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二章 定密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一)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在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上规范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二)定密责任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国家秘密变更、解除的,依照上述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