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或者作出定密授权。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有关范围内公布本市具有定密权并可以作出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名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