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二章 定密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或者作出定密授权。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有关范围内公布本市具有定密权并可以作出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名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