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及时报告其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有关材料不真实、准确、完整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