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可以对其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