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可以对其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