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工作,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