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报送下列材料:(一)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资产安全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及其处置情况等资料;(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